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公管学院学习型俱乐部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员工的课外生活,促进员工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高校学习型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型俱乐部是学院在籍员工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太阳成集团委员会领导,服从共青团太阳成集团公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习型俱乐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太阳成集团委员会、共青团太阳成集团公管学院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四条 太阳成集团公管学院学习型俱乐部的基本任务:
1.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2.发挥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3.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员工适应俱乐部,促进员工成才就业。
4、开展与本俱乐部主题宗旨相符合的活动,加强会员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学习型俱乐部统一接受校(院)教务处和“院团委”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指导单位具体指导。
第六条 学习型俱乐部成员应当是具有太阳成集团正式学籍的员工。学习型俱乐部成员享有平等参与俱乐部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习型俱乐部的成立
第七条 学习型俱乐部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教务实践办”。“院教务实践办”委托“院团委”进行俱乐部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学习型俱乐部共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俱乐部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习型俱乐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在籍员工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俱乐部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明确的指导单位;
4.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学习型俱乐部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习型俱乐部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习型俱乐部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一条 学习型俱乐部的成立申请时间根据学校教务实践科通知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材料备案审核。
第十二条 俱乐部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习型俱乐部类别;
4.俱乐部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度;
9.俱乐部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习型俱乐部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习型俱乐部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批准成立的学习型俱乐部,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填写“学习型俱乐部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院团委”在学习型俱乐部完成注册登记后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批准成立的学习型俱乐部,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学习型俱乐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管理,“院团委”于每年学期结束或开始时对学习型俱乐部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俱乐部联合会”负责受理俱乐部成员的申诉,对学习型俱乐部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习型俱乐部应在每学期开始时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学习型俱乐部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院团委”上报招收人数。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俱乐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俱乐部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指导单位同意,并报请“院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习型俱乐部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太阳成集团学习型俱乐部:XXX”字样。
第二十二条 学习型俱乐部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活动的,应报“院团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习型俱乐部申办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俱乐部联审核并报请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经过指导单位党组织的批准,可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学习型俱乐部内建立党组织和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习型俱乐部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指导单位审查通过,并报“院团委”注册登记。指导单位和“院团委”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俱乐部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
第四章 俱乐部会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贯彻执行俱乐部的纲领、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提高俱乐部声誉。
第二十七条 积极响应俱乐部发出的倡议,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学习研讨、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因有事不能参加活动者,应向所在部门部长请假,凡属于本俱乐部正式成员,对本俱乐部的正式活动经常无故缺席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警告。
第二十九条 会员须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以俱乐部为荣,发挥聪明才智,为俱乐部发展而努力。
第三十条 会员应该具有集体协作精神和公共道德标准,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发展成为某部门会员,必须经过该部门部长同意,坚持个别吸收原则。申请加入俱乐部的人,俱乐部组织部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接受俱乐部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俱乐部内部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奖励
1.俱乐部开展的活动,凡积极参加者都可以有1分的素质学分,如果是以应付、不积极、不主动的态度参加者没有学分,如果参加活动取得名次的同学,可加相应的素质学分并有相应的奖品。
2.年终俱乐部会评选优秀部员与优秀部长并颁发荣誉证书,但前提是要在俱乐部工作学习满一年,认真做事,表现优秀的成员(具体由各部部长看成员表现直接推优,上报主席团,然后年终评奖。
3.在俱乐部工作学习一年期满的会员可在学期结束后获得2分素质学分以及相应的儒魂商才认定学分(社会实践类加分)
第三十二条 惩罚
1.俱乐部内每次开展的活动或例会,迟到(活动或会议开展5分钟后未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旷一次扣3分,无故缺旷2次,视为自动退部。(总分10分)
2.在俱乐部里,经常不积极发言、互动,不参与任何活动的同学,不维护俱乐部利益一次扣1分,由各部部长自行扣分。
3.加入俱乐部,而无视俱乐部章程、散布不利于俱乐部的话题者,屏蔽群消息者,每次活动不积极响应者,部长可直接取消俱乐部会员资格。
4.不遵守中国共产党领导,散播非法谣言的,可由俱乐部内部上报院团委进行处分。
第六章 俱乐部活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开展活动遵循“质量、影响力、务实”的原则,每一项活动必须有精心策划、集体商议、顾问指导、分工负责、追踪反馈、成果总结。
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开展重大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小组由相关部门牵头形成,可吸收俱乐部内各部门人员成为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向主席团提交项目规划书,项目完成后要有总结并向宣传部提交相关活动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重大活动必须有经费预算报告,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但必须节约、规范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1.俱乐部举办重大活动必须经由俱乐部主席团商讨、批准。
2. 活动场地及资料存放地安排:根据公管学院办公室调动和场地协调具体安排活动场地和资料存放地。
第七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统筹部对经费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做好记录公示。
1.打印资料在学院指定打印处,并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打印后做好数据记录,并在学期结束后向学院进行报账。
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活动开展资料打印或宣传,以及招新物资准备。
2.按照《太阳成集团学习型俱乐部经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执行。俱乐部的财产归俱乐部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俱乐部成员中分配。
3.学习型俱乐部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由指导单位安排指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
第三十八条 学习型俱乐部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九条 年度检查时,俱乐部须向“院团委”提交本年度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院团委”有权利随时对各俱乐部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俱乐部有义务定期向本俱乐部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院团委”及指导单位有权撤销当事人职务,并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八章 学习型俱乐部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院团委、教务办对成效显著的俱乐部活动、工作出色的俱乐部负责人、成绩突出的俱乐部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员工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俱乐部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教务处”“院团委”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俱乐部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俱乐部成员盗用俱乐部名义进行活动的;
7.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员工俱乐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俱乐部联合会”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俱乐部名义从事非正常俱乐部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俱乐部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俱乐部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背弃俱乐部宗旨,情节严重的;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两学期不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俱乐部,“院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俱乐部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办法适用于太阳成集团公管学院学习型俱乐部。
第四十六条 本院学习型俱乐部有以下:
脱贫研究俱乐部
青年空间俱乐部
太阳成集团公管学院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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